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王静文 刘维芳: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与实施的历史考察(1992-2005年)
日期:2023/8/2 16:31:30

  2022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从1992年10月颁布实施到2022年10月,该法经过了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既是党和政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后对社会关切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做出的及时回应,也是推动国家妇女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中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目前学界大多从立法内容、修改原则和适用性等角度对该法进行了相关探讨。事实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该法从1992年10月颁布至2005年8月第一次修改,恰逢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目标并向前迈进的关键时期,其贯彻执行中出现了个别侵害妇女权益事件、违法难究等问题,为此,党和政府一手抓妇女发展,一手抓妇女权益保护,促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渐成为一项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为此,本文通过对这一时期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与实施历史过程的考察,探讨其酝酿和制定的历史过程,分析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期能为当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当代中国妇女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

  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新征程。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妇女事业在阔步前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残害妇女恶性事件等时有发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一)健全立法:立足国内外新形势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推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将维护妇女权益列入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新时期妇女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也为制定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中国加大对外开放步伐,扩大国际范围内有关妇女人权的交流与合作,陆续签署了一系列妇女保护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文件,在积极履行保障妇女权益的国际义务时也增强了完善国内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的意识。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郝建秀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妇联)机关听取书记处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汇报并做了重要指示,希望妇联领导尽早研究设立法律顾问组织,制定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把关系到妇女权利方面最重要的问题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1983年9月,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妇女工作的方针,确立了妇女工作的重点,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到突出的地位。同年,全国妇联成立权益部,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1985年,全国妇联倡议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妇女法,并组织一部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起草了妇女法的试拟稿。但当时还有部分男性干部认为男女已经平等,对上述工作存有异议。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妇女权益问题,邓小平指示一定要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自1987年起,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妇女法。这些议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采纳。同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委员会)也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将其作为促进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推进。1988年9月,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妇女利益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统一起来”,“建立保护妇女利益的新机制”。可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已正式提上议程。

  (二)数易其稿:在调研与审议中酝酿法条

  1989年3月,全国妇联向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由其起草的《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法》的议案稿,并获得同意。5月,在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的直接帮助下,全国妇联受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承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组织工作,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了起草组,远赴云、贵、川及东北各省和一些边远地区调查,了解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等方面的切身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写成初稿。此后,起草小组又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各种会议70次,收回意见700多条,反复修改,八易其稿。1991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瑜做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这一法律草案从总则到分则各章都明确贯穿了三项基本原则:男女权利平等;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以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涵盖了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系统性的保障条款。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全国各地、各界人士广泛参与讨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例如,关于该法的名称,讨论中就提出三种主张: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二是妇女保护法,三是男女平等法。经过反复考虑,充分讨论,90%以上的人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该法的立足点应放在保障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妇女权利的实现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法草案条款时也进行了充分讨论。例如,许多委员强调:“我国妇女现在比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婚姻不自由,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买卖婚姻严重,拐卖妇女,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沉渣泛起。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侵犯妇女权利的违法行为应作出更严厉的处罚规定”。还有委员指出:“本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出规定,但有些条款失之于笼统”。“现在妇女受教育的程度比以前有所提高,过去规定的妇女退休年龄目前有必要重新考虑,不宜‘一刀切’”。

  1991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做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经过表决,决定将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1992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部分人大代表肯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的必要性,认为我国法律“对妇女的特殊问题应有特殊规定”。对此,有代表对草案提出了更具体的修改意见,如建议将第11条第2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重视配备女干部”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必须”两字的增添,反映了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声以及对加快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由衷关切。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9章,共54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初步奠定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框架。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和扩大国际妇女人权交流的新形势下出台,立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填补了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上的部分空白,成为中国第一部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与实施

  从妇女权益保障法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议事日程起,该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便备受关注。在其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期间,便有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应广泛深入地宣传,保证其实施。截至2005年的第一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实施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深入人心:因地制宜地宣传与贯彻(1992—1994年)

  如何才能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社会所熟知的有效法,该法颁布后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多渠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营造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舆论环境。1992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后不久,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便下发《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颁布该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5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又下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月活动的联合通知》,决定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有关部委和人民团体于1992年6月联合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月活动。

  除此之外,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与实施,该法一经颁布,各省、市、自治区便陆续建立起维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同时还根据法律内容因地制宜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成立了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相关机构,做好相关宣传和实施工作。截至1994年11月,全国30多个省(区、市)政府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大部分地(市)、县(区)、乡(镇)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全国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已基本形成网络。由此,全国掀起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宣传与实施的高潮。

  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其中包括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条幅、文艺汇演、出版发行普法书籍、举办培训班和竞赛活动等。例如,河南全省有80余万人参加该省妇联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大赛,推动了该法在当地的宣传与实施。西藏自治区妇联则联合十余家单位在街头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其中包括出动宣传车用藏、汉两种语言广播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宣传提纲,设立百题问答、法律咨询等70多个宣传点。

  为有效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与实施,一些地区在宣传该法的同时还注意集中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的案件。例如,广西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级司法部门就集中处理了一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妇女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分子,鼓舞了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召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验交流与表彰会,树立保障妇女权益的先进典型  1994年11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验交流暨表彰会,200个先进集体和10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不仅宣传了“全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工作者”的杰出事迹,还适时总结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经验和成果,有力推动了该法的宣传与实施。

  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纳入全国普法教育和节日庆祝活动  一方面,党和政府持续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坚持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自1986年“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宣传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全国妇联在经常性普法基础上,利用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周年纪念日等,号召全国各族各界广大妇女努力学法、知法、守法,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社会各阶层、不同职业的妇女团体和社会组织亦积极配合开展异彩纷呈的宣传活动。此外,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进一步丰富了普法教育的内容。

  以案说法,利用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件,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不久,1992年7月、8月,《人民日报》便连续报道了两起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这些案件的集中报道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关注力度,增加了大家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及时纠正问题,推进相关工作。

  (二)相得益彰:妇女维权与发展共抓(1995—2000年)

  1995年9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两个标志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在大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向世界表明了中国促进全球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发展的坚定决心。此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推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深入贯彻。

  自1995年起,党和政府正式将保障妇女权益纳入阶段性、总体性的发展规划及纲要之中,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在发展中保障妇女维权。1995年8月,我国第一部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实施。《纲要》旨在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妇女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打击拐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进一步扩大了专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涵盖范围。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省市结合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努力将妇女权益保障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全国妇联以推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作为两条工作主线,积极配合《纲要》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三大主体活动。同时,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再次开展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为促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切实可靠的参考数据。各级妇联还进一步加大了普法力度,不断优化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环境;积极拓宽妇女维权渠道,推动建立多样化的妇女维权机构和组织,健全妇女维权信访网络;探索维护妇女权益有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促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例如,“各级妇联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联合成立一批维权机构和组织,如法律服务中心、维权法庭、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逐步形成了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又如,1996年,司法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发出《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过程中,认真对待每一个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使许多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妇女,得到了法律援助。

  此外,妇女人权保障机制在非政府层面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一些致力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民间组织相继成立。例如,北京大学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组织以及“妇女帮教小组”“妇女禁毒会”“妇女禁赌会”等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先后成立,其以促进两性平等、维护妇女权益、推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为目标,进一步扩大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关注度,拓宽了妇女维权的渠道。

  (三)各方齐力:妇女维权走向系统性(2001—2005年)

  步入21世纪,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实施遭遇一定的困境,但同时也面临新的机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速了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进程,非公有制经济的日益壮大对妇女就业权、妇女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更加强烈的冲击。早在2001年5月,国务院就公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基础上,提出了21世纪头十年中国妇女发展的34项主要目标和100项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全国妇联将2004年定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

  与此同时,妇联继续发挥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职能,推动成立全国性维护妇女权益的协调机构,建立系统性妇女维权的工作机制。2001年以前,我国妇女儿童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1999年1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的彭珮云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座谈会上建议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2001年11月,经全国妇联协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正式建立,成为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综合协调机构。全国大部分省(市、区)随后相继成立了地区性质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

  持续做好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不断推动妇女维权的社会化。各级妇联坚持面向社会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媒体上开辟妇女儿童维权专栏,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披露谴责。与此同时,为切实解决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各级妇联还不断探索各种有效的维权模式。例如,江西省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妇女伤情鉴定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各地政府、妇联组织、社会团体等的积极探索,妇女社会化维权进一步向前发展。

  源头维权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焦点。内务司法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曾于1992—2000年联合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了3次执法检查和8次调查活动,分别对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2002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为了解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一步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内务司法委员会在4月上旬、中旬再次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情况。与此同时,全国妇联也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抽样调查,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依据调研结果,全国妇联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该法的建议。2003年上半年,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专门会同全国妇联共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2004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奠定了妇女人权保障的基石,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次修订提供了新的立法基础。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确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可见,党和政府从立法源头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了大规模、广泛性、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并在不同的实施阶段持续坚持和扩大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举措,促使该法的实施逐渐成为一项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作为中国第一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既是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治保障,也是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伴随着以宪法为核心,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把保障妇女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并在新的历史时期立足妇女权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上的与时俱进。

  (一)有法可依:筑起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为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该法的制定满足了时代、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传统落后的性别观念在农村地区仍普遍存在,原有妇女权益保障性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该法的颁布不仅使分散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权益的条款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和衔接,而且对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该法以维护妇女权益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立足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符合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特征和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激发了广大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是中国履行国际妇女人权责任的现实行动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48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男女权利平等做出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既与我国宪法相衔接,又高度契合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全面落实该公约、履行国际义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作为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综合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该法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该法的出台既是国际妇女人权保障立法实践的典范,同时也是中国在国际上争取人权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是中国男女平等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该法的实施统筹兼顾妇女权益保障、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事业,促进了广大妇女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在社会各界广泛地传播了妇女人权观念。作为推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探寻着维护妇女权益保障的新途径,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进行统筹考虑、分步规划,始终将女性的整体发展、权益保障与国家发展事业兼顾统筹,从而取得了显著的实施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观念深入人心,妇女社会地位大幅提高,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陋俗逐渐被革除,形成了尊重妇女权益、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风尚和社会氛围。

  (二)任重道远:从法律平等到事实平等

  妇女的法律地位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达到高度文明的社会不只是妇女拥有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还包括妇女享有事实上的平等。由于该法的制定实施正处于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初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转型,立法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该法也逐渐暴露出与社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之处。

  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受到部分阻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例如,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罔顾妇女的合法权利,严重阻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甚至部分地方还出现了经济优先妇女权益保障靠后等问题。

  另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文本上未针对社会改革的变化做出及时相应的调整,执法主体不明确,对妇女权益保障大多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而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并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许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难以定性,同时妇女维权所寻求的救济途径受到一定限制,引发了违法难究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促使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利。

  (三)与时俱进:在新时代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也必然会不断发展进步,这就需要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与时俱进,对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应条款适时做出修订和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既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需要,更是解决新形势下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共设立家庭暴力告诫、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庇护四项制度。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九条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保护幼女人身权利。如前文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也做出了相应修订和完善。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次修订是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新飞跃,更加坚定了广大妇女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念。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涉及诸多领域,它不是妇女生活中所有复杂问题的简单相加,更不是妇女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的诉求,而是对担当人类生产和生育双重任务的广大妇女特殊权益的合理维护。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坚定不移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促进性别平等、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妇女权益保障法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是新的历史形势下党和政府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履行国际妇女人权义务、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需求。作为中国第一部全面综合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该法贯彻实施的各个阶段统筹兼顾妇女权益保障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促使妇女维权走向社会化和系统性,既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又调动了广大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成效。与此同时,该法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问题的演变不断适时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保障妇女人权的坚定意志,激发了广大妇女持续发挥“半边天”的力量,推动着中国妇女事业阔步前行。

  [作者简介]王静文,硕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刘维芳,法学博士,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工程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保障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